《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聘用制书记员工作规律和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身份属性、规范聘用管理、完善职业保障、促进职业发展,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职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相对稳定的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更好适应审判工作现代化需要,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保障。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应当配备在审判业务部门,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聘用制书记员实行用人额度总量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书记员(含编制内和聘用制)总量与核定的法官员额数量大体相当,并严格控制规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取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持续增强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归属感和认同感。
《意见》提出,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原则上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对于聘用制书记员缺口较大、省级统一招聘周期偏长、人案矛盾特别突出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自行组织开展招聘工作。招聘聘用制书记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一般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和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人员递补。
《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等级设置为十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高级至四级高级聘用制书记员、一级至六级聘用制书记员。建立上级人民法院指导、本级人民法院主管、政治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人部门日常教育管理的责任体系,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由所在部门和政治工作部门共同负责,强化聘用制书记员日常监督管理。
《意见》强调,聘用制书记员根据等级执行相应工资待遇,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享受相应待遇。薪酬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官助理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时,可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作为部分相关岗位的招录(聘)条件,进一步拓宽聘用制书记员职业发展空间。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