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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被告赔偿80万!污染环境案宣判!

10月15日上午,双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庭。随着法槌声响起,石某某等十人污染环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石某某等十被告均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决赔偿应急处置费80万元。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为国家和社会挽回了损失80万元!




基本案情:石某某等十人污染环境案是一起公安部部督案件、同时刘忻市长对此亲自批示要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被告人石某某于2018年10月,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与外地人陈某某等人在双阳区山河街道庄家村拉腰屯合伙建厂,并雇佣工人非法处置、拆解废旧电瓶并高温焚烧提炼铅锭、非法熔炼铅块,未经处理的废气非法直排到大气中,大量铅渣、铅灰、废旧外壳也被随意堆放在厂房内,清洗废旧电瓶的废水也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经检测,直排的废水PH值为2.61,属于强酸。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废酸,属于危险废物。这些随意堆放、排放的危险废物,严重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案发后,区政府联系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对污染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处置各类危险废物共计261.61吨,支付应急处置费80万元,以迅速的行动避免了污染扩大。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重要期待。”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职责,在本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双阳区各司法机关凝聚司法合力,对污染者重拳出击,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还要求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失,加大了污染者的违法成本,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污染环境行为人,与全区各部门一道为守护双阳区绿水青山贡献了坚实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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